唐益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约定货物中性包装,货主岂能一推了之?
来源:唐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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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上海某化工公司向常州某化工公司订购一批化工品,合同约定货物为中性包装,交付地为上海某运输公司仓库。常州公司依约交付该批化工品,上海运输公司收到货物三日后,安排将货物送至上海化工公司的客户手中(江都)。客户接受货物的当日,就对化工品的成分指标进行了检测,结果不达标。客户随即通知上海化工公司,上海化工公司随即通知了常州公司,二日后上海化工公司、常州化工公司派员共同去客户处再次抽样检测,结果认为不合格。然常州化工公司的人员既拒接再检验报告上签字,又说检验的货物无法识别是否为其公司所送。因化工品的成分含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客户遂要求退货。上海公司因同常州公司协商退货无果,遂委托律师于2010年12月向上海某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后,围绕着货物是否属于常州化工公司提供及货物是否不合格两个焦点展开了充分得举证和辩论,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常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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